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开挖前条件验收的通知

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保障深基坑工程和周边环境的安全,现将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开挖前条件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深基坑工程土方开挖前必须进行条件验收:

1.开挖深度超过4m(含4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4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除以上之外的其它基坑(槽)工程可参照执行。

二、基本程序及工作要求

深基坑工程开挖前条件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自查交验,监理单位审核检查,专家组技术评估。

1.深基坑工程开挖前条件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明确验收时间、地点和验收组成员名单。验收组成员应包含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勘察单位、基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2名及以上原论证专家组成员。

2.深基坑工程开挖前条件验收内容包括勘察设计交底、基坑开挖方案评审、专项方案审批、围护及冠梁、地基处理、降排水措施、周边管线、监控量测、应急预案及应急准备、设备机具、分包管理、作业人员等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3.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对已完成的工序进行自检自评形成施工小结。勘察、设计、监测等单位对所负责的内容提出意见。监理单位对各验收内容进行审核检查。专家组对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和专家论证评审意见的执行情况,以及下道工序实施条件等进行技术评估。验收组应形成统一且明确的验收结论。对需要整改的问题,验收组应提出整改意见,责任单位应进行整改闭环,形成相应的整改报告。深基坑工程开挖前条件验收通过的,应将深基坑工程开挖前条件验收结果报送至监管部门。

4.深基坑工程未通过开挖前条件验收的,不得进入下道施工工序。未通过开挖前条件验收而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三、其他事项

1.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深基坑工程除组织开挖前条件验收外,还应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的相关规定。

附件:深基坑工程开挖前条件验收表

苏州市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